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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

浙价服【2005】6 号
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物价局,各评估机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:

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,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,经研究,决定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资产评估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(含资产评估资格、房地产评估资格、 土地评估资格)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估业务所收取的费用。 本通知所指的资产评估是对动产、不动产等有形资产价值量的评估。

二、资产评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,即按资产评估金额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,按档累进计费。 资产评估收费基准费率按 附件 1 的标准执行。 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、工作量的大小或者对评 估人员的技能水平、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,由资产评估机构在附件 1 规定的基准收费 标准的基础上,按照上浮不超过 20%,下浮不限的原则,与委托人协商确定;对上市公司 的资产评估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,其收费标准按附件 2 规定的基准标准为基础,根据评估工作 的难易程度、工作量大小,按照上浮不超过 20%,下浮不限的原则,与委托人协商确定。

三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,应坚持自愿有偿、委托人付费的原则,必须按规定 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,明确评估项目、评估内容、评估质量、时间要求,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。

四、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,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、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、服务内容、计费方法、收费标准等事项。

五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,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,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、法规查处。

六、本通知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,原我局下发的《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》(浙价综【2000】84 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

1. 浙江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

2. 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

二OO五年一月七日

附件 1:

浙江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

序号

计费档次(万元)

费率(‰)

1

100 以下(含 100)

4.2

2

100-500(含 500)

3.0

3

500-2000(含 2000)

1.2

4

2000-5000(含 5000)

0.6

5

5000 以上

0.12

例:评估价:1000万元

标准收费=100万元×4.2‰+(500-100)万元×3.0‰+(1000-500)万元×1.2‰=22200元


附件 2:

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

序号

城镇面积(平方公里)

计费额(万元)

1

5 以下(含 5)

6

2

5-20(含 20)

10

3

20-50(含 50)

16

4

50 以上

30


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
浙价服【2013】98

省国土厅,各市、县(市、区)物价局:

 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《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要求,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,根据省监察厅《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》,现就降低土地价格评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 地价评估机构为土地出让提供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按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浙价服〔2005〕6号)规定的标准降低10%,其基准收费标准为:

序号

计费档次(万元)

费率(‰)

1

100以下(含100)

3.15

2

100-500(含500)

2.25

3

500-2000(含2000)

0.9

4

2000-5000(含5000)

0.45

5

5000以上

0.09


土地评估实行按档累进计费。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工作量、难易程度、工作要求等,在上浮不超过20%,下浮不低于成本的原则,与委托人协商确定。

二、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。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(协议)、提供服务的项目,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,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。

三、国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评估的行业管理责任,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

本公司房地产评估项目以上述浙价服(2005)6号文件为依据,出让土地评估项目以上述浙价服(2013)98号文件为基础,根据评估项目难易程度,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。